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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校际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使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校际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规定,以利于维护共同体各成员校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效率。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参加选课的学生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

  第三条 校际公共选修课全部安排在双休日上课,考虑到各成员校教学日历的差异,充分照顾到学生对校际课的可选率,课程的开课的时间要晚开、早结束,具体时间由开课院校确定。

  第四条 校际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一旦确定,各开课学校在课程开设期间一律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非变化不可,则由开课学校提前通知各个学校的选课学生,而不由选课学生所在校通知。

  第五条 校际公共选修课的学时定为30或20两种;

  根据共同体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共同体跨校选修课的收费标准为:

  30学时的课程:共同体成员校学生选修普通类跨校选修课的收费标准为180元,艺术等特殊类跨校选修课收费标准为310元;非共同体成员校学生选修普通类跨校选修课的收费标准为280元,艺术等特殊类跨校选修课收费标准为460元。

  20学时的课程:共同体成员校学生选修共同体普通类跨校选修课的收费标准为120元,艺术等特殊类跨校选修课收费标准为210元。非共同体成员校学生选修普通类共同体跨校选修课的收费标准为180元,艺术等特殊类跨校选修课收费标准为310元。

  第六条 共同体开设的课程,选课学生人数在20人(不含20人)以下的课程才准许退课,否则开课学校不能随意退课。

  第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所用听课证,开课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应从共同体网站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统一格式打印,课程听课证中的开课日期、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也按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填写。发放给选课学生的听课证,盖有开课校教务处章后方有效。

  第八条 选课学生需持听课证进教室、场馆,且要遵守开课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从共同体网站教学辅助系统登载学生考试成绩并下载学生成绩单,任课老师需在下载的成绩单上签名,并加盖开课校教务处章,方可有效,然后由开课校教务部门集中返回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 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并要求取整,不带小数。成绩评定不设分项,仅要求给出总评成绩。

  第十一条 凡选修此类课程的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教学要求,考核合格者,可取得一定学分,学分量值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

学生注册

  第十二条校际公共选修课全部采用网上选课方式,网上支付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一旦选定校际选修课,不允许其退选;同时,规定每位同学最多允许选修此类课程2门。

  第十四条学生交费注册后,一旦发生某种变化与所选课程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允许将听课证转让给其他同学,但需有文字申请提交给开课学校,开课学校将更改选课学生注册名单,并办理相应手续。而听课证转让手续由学生自行处理,学生听课费用一律不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由开课学校确定,选课报名注册与缴费同时进行,未缴费者,则选课无效。

  第十六条 有关校际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进程安排见附件: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教学工作进度表。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路地区“教学共同体”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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