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将学校办学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质量优势,培养具有多学科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北京语言大学继续开展本科生辅修专业相关工作。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跨专业修读的校内其他专业。
第二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组成,一般设置40-54个学分,须在4-7个学期内完成。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单位应根据专业要求和特点,对照该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涵盖该专业主干课程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单位教学专门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并学有余力;通过修读资格考试(是否设置修读资格考试,由开设单位自行决定);符合辅修专业开设单位设置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管理
第五条辅修专业每年春季招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不可单独延期。
第六条辅修专业的各专业报名学生人数原则上需多于15人(含)方可开班。非通用语种辅修专业报名人数多于10人(含)即可开班。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主要安排在周五晚上、双休日或暑期的集中时段。
第八条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时不允许重修。考核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
第九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需经开设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参加缓考,缓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
第十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修读过的课程,与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相同时,且学习要求高于辅修专业相同课程要求的,可免修该门课程,但仍需参加考试,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均不能认定为通识课学分。
第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资格: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办理主修退学;
(三)辅修专业两门(含)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后,经开设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未能按时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校仅为其出具已获得课程成绩单。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经开设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不能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一)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二)未达到主修学士学位申请要求,不具备主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未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实行每学期按学分收费制。
第十七条免修不免考课程、重修课程按学分收费制。
第十八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能取得所修学分,或据第十二条被取消修读资格,其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学校教学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语言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校教字〔2016〕第10号)废止。